黄建文[2006]104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办),市直有关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各类定额综合工日单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文[2006]172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设工程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关系到建设各方的切身利益,对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宣贯工作,保证建设工程人工工日单价的调整顺利实施。
二、对于2006年11月1日前的在建工程和已经过招投标确定了工程合同价格但尚未开工的工程,如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人工费不得调整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施工合同没有约定的,其完工部分人工费不予调整,未完工部分应予以调整。
三、对于人工工日单价应予调整的在建工程,采用定额计价的,按省厅规定的调整办法执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根据承包方的人工工日单价报价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当人工工日单价报价高于原标准的(30元、31元/工日),其调整额等于新标准与工日单价报价之差;当人工工日单价报价低于原标准的,其工日单价调整额等于新标准与原标准之差。综合工日的调价调整,只计取规费和税金。
附:关于调整各类定额综合工日单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文[2006]172号)
鄂建文[2006]17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综合工日单价的动态管理,引导市场向健康有序方向发展,合理控制建设项目投资,保护建设各方的合法利益,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近期,我厅组织了对全省人工工日价格的调查与测算。经研究,决定对定额综合工日单价进行调整。现就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各类定额工日不分工种、类别和级别,按以下标准调整: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绿化、仿古建筑、房屋修缮、包工不包料工程和记时工等的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44元/工日;安装工程(包括市政定额中的以人工费为计费基础的部分和房屋修缮定额中的安装部分)的综合工日调整为45元/工日;建筑概算综合工日调整为44元/工日。
二、调整办法
综合工日的单价调整,按价差处理,只计取利润和税金,即:
人工费价差=(调整后的综合工日单价-定额的综合工日单价)×定额工日总
三、调整范围
本调整标准与现行的各类定额同步执行。
采用定额计价的建设工程执行本调整标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编制标底或投标报价时,可参考本标准调整。
四、调整时间
本调整标准从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已进行竣工验收的工程不执行本调整标准。没有进行竣工验收的工程,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在本文件执行前已经完成的部分按原标准执行,未完成部分按新标准执行。
二OO六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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