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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通知

   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文件要求,从二00六年十月一日起凡在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管理中心办理招投标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在办理招投标手续的同时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缴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规依据
1、《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财综[2002]23号)。
2、《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等七部[局]令二〇〇四年第5号)。
3、财政部关于处理18项到期政府性基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函[2006]1号)。
4、《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5、《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
6、《湖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湖北省财政厅鄂财综发[2003]35号)。
二、征收对象、范围
湖北省区域内由国家和省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交通、堤防、水利、市政等)的建设单位。
三、征收标准
1、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建设工程,按每平方米预缴1.5元。
2、电厂(站)、水库、堤坝、桥梁、道路、机场、市政建设等工程,按预算水泥使用量每吨预缴3元。
四、办事流程
1、建设或施工单位到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管理中心报建工程项目时,到湖北省散装水泥办公室驻招投标交易管理中心窗口,填报湖北省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缴申报表,领取湖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款通知书。
2、到指定银行代收点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凭代收银行签章的有效凭证到湖北省散装水泥办公室驻招投标交易管理中心服务工作窗口办理确认手续。
3、凭收费专用票据和缴款认定书到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管理中心办理中标通知等有关手续。

                     
                  
湖北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二00六年九月六日
2007-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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