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建工股(科)、造价管理站、市直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及中介服务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法[1996]22号),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创造良好投资环境,充分发挥仲裁法律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作用,保障当事人选择仲裁法律途径,公平、高效、快捷的解决经济纠纷,根据建设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建设系统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意见》(建法[2001]91号)精神,结合我市推行仲裁法制制度实际情况,经黄冈仲裁委员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共同研究决定,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宣传《仲裁法》,提高仲裁法律意识
仲裁法律制度是适应社会主席市场经济需要,与国际接轨的解决经济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与诉讼制度相比,仲裁制度具有尊重当事人意愿、程序简便、公正及时、成本较低的独特优势,是解决争议、化解矛盾、平息纠纷、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之间正常经济往来的一条捷径。
黄冈仲裁委员会自2009年10月成立以来,积极为市场经济服务,案件受理数量、标的额稳步上升,案件办理和解调解率、自动履行率、快速结案率均达到了规定的标准。但由于起步较晚与外地相比,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仲裁工作仍有较大差距,与黄冈经济发展不相适应。
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把仲裁事业发展作为加快经济发展,促进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积极采取各种形式,切实做好宣传工作,提高整个工程建设领域的仲裁法律意识。
二、规范建设合同,签订仲裁条款
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合同审查、签订、履行全过程的监督,各有关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严格合同管理,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必须采用规范的建设合同示范文本,对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不规范的合同文本必须严格清理,立即废止。同时进一步规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在签订合同中,对争议解决方式,尽量首先仲裁,并根据“就近、从优”的原则约定提交黄冈仲裁委员会仲裁,以便出现争议即可就近就地解决。暂时没有规范的合同文本可采用的,亦可直接在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中写明: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黄冈仲裁委员会仲裁。
三、定纷止争是仲裁法律服务中的一项重要职责
黄冈仲裁委员会应按照《仲裁法》的要求,本着自愿、独立、公平、合理、节省、保密、一裁终局的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参照国际惯例,为建设项目中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进行符合实际的合理判断,并适时作出调解或终局裁决,以保障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黄冈仲裁委员会
黄冈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