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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文〔2008〕17号 市建委关于贯彻《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建设局(办),各有关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

为贯彻《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以下简称《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加强我市工程造价管理,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均应执行《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二、黄冈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黄冈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合同备案、竣工结算备案审查和价款结算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做好以下工作: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制定、补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审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执业从业人员资格及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的建立与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的编制与发布;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指导价格及市场价格信息的采集与发布;工程造价纠纷的调解以及计价和合同价款履约行为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和税金属于不可竞争费用,应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作为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

    (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费;

    (二)规费;

    (三)税金;

    (四)国家及省、市规定的其他不可竞争费用。

     五、签订施工合同,应当使用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发、承包人在签订正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7日内,由承包人将施工合同副本及相关备案资料一并提交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备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黄冈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

    (二)施工合同正、副本及工程建设、中介咨询服务廉洁协议书;

    (三)招标文件(包括预算控制价及其电子数据);

    (四)中标通知书;

(五)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包括商务标、技术标、中标价的电子数据);

(六)由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保险合同,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支付担保和履约保函(查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办理备案手续,只需提交本条第(一)、(二)项所述资料和发、承包人双方确定的工程预算书及其电子数据。

六、备案时如发现合同中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条款、合同约定内容不全或约定不明确、合同格式未采用我省现行标准示范文本的,市造价管理机构应提示发、承包双方协商修改后再行备案。符合相关规定的在《黄冈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盖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合同文本上盖骑缝章,留存《黄冈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1份)和合同副本(1份),备案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变更、补充或解除的,承包人应在7日内,将相关合同副本和资料提交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七、当事人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的合同与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合同为准。

前款所称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指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是办理施工许可的必备条件之一,未办理工程合同备案的工程项目,相关部门不予签发施工许可证。

八、造价管理机构应对施工合同价款支付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发包人、承包人应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工程价款收付凭证及相关资料:

(一)合同中工程造价相关条款的履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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