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制镇水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制镇水厂管理,全面提高供水质量,降低成本,充分发挥水厂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实行“以水养水”,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促进建制镇供水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城以外建制镇域内向社会供水的水厂。
第三条 监督管理机关是各级村镇建设管理部门。
第二章 行业管理
第四条 村镇建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建制镇供水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供水企业的资质审查与管理;
2.制订适合本地情况的地方性规章;
3.开展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4.定期(一季度)检查供水质量、服务质量、经营管理情况;
5.开展达标创优活动,总结交流本地经营管理经验。
第五条 凡向社会供水的水厂,均应按照“湖北省建制镇实施《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的要求,向当地村镇建设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证书。凭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才能经营供水业务。
第三章 水厂管理
第六条 推行目标管理。根据各操作岗位和经理(厂长)的职责,制订岗位目标责任制。做到:季度有评价、半年有检查、年终有总结的奖惩兑现的激励机制,主要目标内容包括:发展目标、产值目标、利润目标、设备运行管理目标、创优目标等。
第七条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水厂管理有章可循。
第八条 仪器设备有明确的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制度。
第九条 各个岗位责任制,应张贴在显目处,各岗位人员应熟记本岗位职责。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条 坚持持证上岗。新任厂级领导一年内必须通过省级培训。取得结业证书。新进厂工人,由各厂自行培训,经县、市村镇建设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颁发上岗证书。
第十一条 加强档案管理。主要科目包括:工程建设图、管网布置图、生产设备资料、供水运行资料、水质化验资料等。所有技术资料要登记造册、专人专柜保管。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对三十五项指标做到全面检验。不合格的水不能供应,限期整改使之达标,确保人民健康。
第十三条 做到构筑物、管网的维修和管理,满足用户对水质、水量、水压的要求,保证不间断地供水。
第十四条 营业和财务管理。营业人员抄查表、收费应做到及时、准确无误;财务人员应建立财务科目、管好各种资金,进行成本核算,开展财务分析,为改善管理,提高效益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做好水厂指标台帐统计工作。生产方面有:运行、水质、设备、管网情况统计等;营业方面有:售水量、管网服务压力、接水、换表、普及率、人均耗水量等统计,为考查企业和成本核算提供基础资料。
第十六条 搞好厂区绿化和卫生工作。建设花园式水厂,创优美环境先进单位。
第十七条 直接从事供水工作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验,每年不少于一次。如果发现有传染病患者或健康带菌者,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 水厂职工要端正服务思想,改善服务态度,努力学习有关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供水企业人员编制应本着满足生产需要的原则,按照水厂规模及工艺流程确定人员编制。一般可参照下表列编(含管道安装)。
第二十条 未设镇建制的城镇型居民区和乡镇、农场水厂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湖北省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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